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审定及
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审批事项的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 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项目编码:41001
三、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二)《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3号)
(三)《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中国地震局令第7号)
(四)《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行政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中震发防〔2005〕51号)
四、受理机构
中国地震局行政审批服务窗口
五、决定机构
中国地震局
六、审批数量
无限制(无数量限制)
七、办事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二)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三)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不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八、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要求 |
备注 |
1 |
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行政许可申请表 |
原件 |
1份 |
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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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建设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加盖单位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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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建设工程批准立项相关证明文件 |
原件或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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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项目信息表 |
原件 |
1份 |
纸质 |
针对在国家发改委核准目录内的项目提交此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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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注意事项:
1.所有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2.所有报送中国地震局审批的项目,需首先明确建设项目是否在国家发改委核准目录内。对于在国家发改委核准目录内的项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应由项目建设单位首先到www.tzxm.gov.cn网站进行注册,并填写项目登记表。打印出含项目编码的纸质版项目登记表为抗震设防要求审批受理的必要材料。对于不在国家发改委核准目录内的项目,不用提交。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可通过窗口报送或邮寄方式提交材料。应明确材料接受方式的详细信息(参见:九、申请接收)。
九、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中国地震局行政审批服务窗口、地址:北京市复兴路63号西424房间。
2.信函接收:中国地震局行政审批服务窗口、地址:北京市复兴路63号西424房间、邮政编码:100036、联系电话:010-88015400(含传真)。
(二)办公时间:8:30-16:30
十、办理基本流程
十一、办理方式(具体事项根据实际选择)
(一)新申请
办理方式采取一般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委托、审查与决定、审批与送达、审批结果公开等环节。审批流程详见本指南“第九项、办理基本流程”。审批环节的主要依据是《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行政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中震发防〔2005〕51号)。
审批流程具体环节:
1.申请环节
依法须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依据核准的,依据有关规定,工程建设单位应向中国地震局提出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行政许可申请。
申请人申请建设工程抗震设防依据核准,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具体申请材料详见本指南“第八项、申请材料”。
2.受理环节
中国地震局行政审批服务窗口收到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后,应进行形式审查。
中国地震局行政审批服务窗口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不符合有关规定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中国地震局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中国地震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中国地震局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中国地震局受理或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出具加盖中国地震局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委托环节
中国地震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
4.审查与决定环节
完成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后,中国地震局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进行评审。
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评审的主要依据为国家标准《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编写格式》。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评审的主要内容为:技术思路和方法、现场工作量及工作深度、基础资料的完备性、分析论证的可靠性、结论的合理性等。
5.审批和送达环节
中国地震局应当根据评审通过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审定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并综合考虑地震环境、建设工程的重要程度、允许的风险水平及国家经济承受能力和要达到的安全目标等因素,确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
中国地震局作出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的书面决定,并于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申请人。
6.审批结果公开环节
审批结果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与不公开三种类型。除不公开的,均应在中国地震局官方网页政府信息公开栏目及时公开信息。对于主动开的,在审批后,主动公开审批结果全文信息。对于依申请公开的,在审批后,公开审批结果名称、审批时间和文号。
(二)依申请变更或延续
对于依申请变更的项目,申请人需提供正式函件。对于申请项目名称变更的,申请人还需提供立项或者规划部门证明文件,证明项目名称变化前后为仍为同一项目。对于主送单位名称变更的,申请人还需提供变更前后单位共同加盖印章的情况说明材料。
自取得本项行政许可之日起十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建设工程,应当提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机关重新审核,并根据审核意见办理变更或延续手续。
(三)补、加印行政许可决定
对于行政许可决定遗失或者加印行政许可决定情况的,申请人需提供正式函件,说明具体情况,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十二、审批时限
15个工作日,15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和评审时间除外)
十三、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四、审批结果
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批复文件。
批复样式:
十五、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或告知服务对象。并及时通过现场领取、邮寄方式将结果送达。
十六、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依据《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取得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行政机关依法规定的条件,向用户提供安全、方便、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并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未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被许可人不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的,行政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
十七、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中国地震局行政审批服务窗口(北京市复兴路63号西424房间)
(二)电话咨询:010-88015400(含传真)
(三)电子邮件咨询:xzxk@xzxk.net
(四)信函咨询:
收件人:中国地震局行政审批服务窗口
地 址:北京市复兴路63号西424房间
邮 编:100036
电 话:010-88015400(含传真)
十八、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和投诉应由部门监督机构应受理。
(一)窗口投诉:中国地震局直属机关党委
(二)电话投诉:(010)88015207
(三)电子邮件投诉:liuyl@cea.gov.cn
(四)信函投诉:北京市复兴路63号中国地震局直属机关党委(邮编:100036)
十九、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63号西424房间
(二)办公时间:8:30-16:30
(三)乘车路线:地铁1号线万寿路站A1出口往西100米路北,或公交万寿路口西站往西100米路北。
二十、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后,可通过电话方式(电话:010-88015400)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