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事服务
  •   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外国组织或者个人在华从事地震监测活动审批事项的申请、办理和审批。

      二、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 外国组织或者个人在华从事地震监测活动审批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项目编码:41003

      三、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8年第七号)

      (二)《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9号)

      (三)《水库地震监测管理办法》(中国地震局令第9号)

      (四)《关于印发〈外国组织或者个人在华从事地震监测活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中震发法[2005]89号)

      四、受理机构

      中国地震局行政审批服务窗口

      五、决定机构

      中国地震局

      六、数量限制

      无限制(无数量限制)

      七、许可条件

      1、来华开展地震监测须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合作,不得独立进行;

      2、监测活动须不涉及国家秘密和危害国家安全的观测,GPS和重力观测不予行政许可;

      3、被许可人需承诺观测数据不得实时向境外传输,并接受中国地震局对监测活动的监督检查;

      4、监测活动需有助于推动我国地震、地质构造研究发展,被许可人须承诺监测数据双方共享,并向中国地震局提交全部原始观测数据。

      八、申报材料

      1. 《外国组织或者个人在华从事地震监测活动行政许可申请表》;

      2. 外国组织背景简介、个人简历(包括学历、工作经历);

      3. 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卫生医疗机构或中国政府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书;

      4. 地震监测活动资助项目任务书全文,须明确仪器布设范围、监测内容(观测物理量、观测精度、监测范围等)、研究目的、技术手段、仪器技术指标等。

      九、许可程序

      申请——窗口受理(内部司局)——形式审查——受理——监测资质审查/技术方案审查/监测区域安全性审查——形成审查意见——审查决定——发布通知——资料存档/监测活动监督检查。

      十、许可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特殊情况延长至3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