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震防发〔2016〕69号
关于印发《国家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地震局,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科普工作的系列重要讲话和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和发挥现有社会资源的作用,加强防震减灾科普宣教基础能力建设,进一步普及防震减灾知识,提高公众防震减灾意识,深化防震减灾宣传,中国地震局制定了《国家防震减灾科普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组织好申报工作。
2004年颁布的《国家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申报和认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国家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申报表
中国地震局
2016年12月9日
国家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以下简称国家防震科普基地)认定管理,促进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防震科普基地应具有示范引领作用,是面向社会公众开放,弘扬防震减灾文化,传播防震减灾理念,普及防震减灾知识,提升防震避险技能的场所。
第三条 中国地震局负责国家防震科普基地的认定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负责本行政区内国家防震科普基地认定的组织申报工作,并对基地的创建进行业务指导。
第四条 国家防震科普基地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工作由其所属机构负责。
第五条 建设国家防震科普基地,可利用科教文化场馆(基地)、公园风景区、地震遗迹遗址及地震监测、演练等场所。
第六条 国家防震科普基地以最大限度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为根本宗旨,按照有效管理、有序开放、正确引导的要求,具有社会性、群众性、经常性和公益性,遵循主动、稳妥、科学、有效的原则。
第七条 鼓励国家防震科普基地开展科普教育产品或展品的研发与创作。
鼓励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创建国家防震科普基地。
第二章 申 报
第八条 申报国家防震科普基地,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或受法人委托、授权开展科普活动的机构。
(二)获得省级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认定一年以上(含一年)。
(三)具有固定的防震减灾科普活动场所,拥有开展防震减灾相关科学知识宣传教育的条件、设施和器材,场所内安全与应急疏散标志和设施齐全。
(四)具备展板、实物、模型、多媒体等多种展示手段,总展项不少于15个(展板只作为1个展项),互动、体验展项不少于8项,应注重科学性、趣味性、互动性和参与性,并符合国家相关环保、安全标准。
(五)展区面积不得小于400平方米。在地震监测、演练等场所附设的科普教育基地,展区面积不得小于200平方米。
(六)有稳定的日常运维经费。
(七)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八)建有展示科普教育基地整体情况和科普内容的网站或者网页,并适时更新。
(九)建有流动科普馆。
第九条 申报国家防震科普基地,应具备以下开放和接待条件:
(一)有专(兼)职的讲解员,其中专职讲解员不少于2人。讲解员受过防震减灾科普知识培训,具备科学规范讲解地震知识的能力。
(二)在场所显著位置布设专门提示设施,公布开放时间、活动内容、接待办法、联系方式等信息。
(三)每年向社会开放天数不少于180天。附设的科普教育基地每年向社会开放天数不少于100天。
(四)具有日接待台帐,记录讲解员、志愿者等上岗情况和接待参观状况以及专题科普活动等信息。
第十条 申报国家防震科普基地,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国家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申报表》(见附件)。
(二)两年的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工作总结及工作规划。
(三)主要管理制度名录及汇编。
(四)时长5分钟的基本概况视频。
第十一条 申报程序。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向所在地的市级地震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市级地震主管部门开展实地考察,对申报条件进行初步评判,认可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提交申报材料。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对申报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审核同意后报中国地震局。
第十二条 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取消其申报资格。
第三章 认 定
第十三条 中国地震局组织相关领域人员组成专家组,对国家防震科普基地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 专家组通过审阅申报材料后给出评审结果。对申报材料存在异议的,通过书面质询或实地考察核实。
第十五条 中国地震局根据专家组的评审结果,确定拟认定的单位名单,并通过中国地震局门户网站和中国地震科普网予以公示。公示期间,对拟认定单位持有异议的,可以提交书面质询意见。中国地震局应对质询意见进行调查核实并予以答复。
第十六条 公示期满后,中国地震局对通过认定的单位命名为“国家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有效期五年,通过中国地震局门户网站和中国地震科普网向社会公告。
第十七条 中国地震局对国家防震科普基地每两年组织一次认定工作。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十八条 国家防震科普基地应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在每年的国家防灾减灾日、7.28唐山大地震纪念日、科技活动周、科普日等重点时段,应当开展专题防震减灾科普活动。
第十九条 国家防震科普基地应当适时更新调整相关科普内容。
第二十条 国家防震科普基地应当在每年底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报送本年度的科普活动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的科普工作计划。
第二十一条 国家防震科普基地在有效期内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或不能履行国家防震科普基地义务的,由中国地震局作出限期整改或取消命名的决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地震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国家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申报和认定管理办法》(中震发防〔2004〕122号)同时废止。
附件
国家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
申 报 表
申报单位: (公章)
负 责 人: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申报日期:
中国地震局 制
填 报 和 装 订 说 明
一、本表是“国家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认定的重要依据。所列各栏目应详细填写,各项内容必须真实客观,表达准确清晰。
二、用A4纸打印,左侧装订,一式3份,分别盖章。不必另行制作封面,不宜采用胶圈、文件夹等带有突出棱边的装订方式。
三、应严格按照本表格式填写和打印,不得自行改变版式、删除和增加栏目。
四、表中有选择项的栏目,请在相应项的□内打勾(√)。
一、基 本 情 况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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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详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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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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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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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性质 |
□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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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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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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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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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所属性 |
□基地: □ 科教文化场馆(基地) □ 公园风景区 □ 地震遗迹遗址 □ 其他场馆(请注明: ) □附设基地: □ 地震监测场所 □ 地震演练场所 □ 其他场地(请注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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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信息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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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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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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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 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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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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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情况 |
单位职工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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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普人员数 |
专职科普人员数: 兼职科普人员数: 科普志愿者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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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科普经费情况 |
财政拨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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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收入 (说明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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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单位情况 |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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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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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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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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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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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资源与能力状况
年总受众量 (万人次/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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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日峰值受众量(人次/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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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接待量/设计接待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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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或参与国家、省(部)级科普活动的次数(次/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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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地面积 |
基地所在场地的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 用于科普教育的面积: 平方米 其中防震减灾科普教育的面积: 平方米 |
展示主题数量和内容 |
简述(上限500字) |
防震减灾展项介绍(含展品名称、数量、内容、手段等) |
简述(上限500字) |
特色介绍 |
简述(上限300字) |
三、申报单位简介
(包括已被命名情况、综合科普绩效情况、载体与资源情况、创新能力介绍,2000字以内) |
四、推荐审核意见
申报单位法人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主管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市级地震主管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省级地震局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