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情况
发布时间:2012-02-07 18:16:22             信息来源:中国地震局震灾应急救援司

  2006年,中国地震局全面推进社会动员机制,加强全国各地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正是在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和群众更高标准的需求下,顺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步伐应运而生的一个实例。

  一、健全机制,推进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制度建设。

  自2003年全国首个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在北京建成以来,全国各地纷纷仿造北京,筹划、规划、建设有自身城市特点的地震应急避难场所,但苦于没有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统一的规范和标准,影响了各地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和推进速度。中国地震局视时组织各方面专家,研究制定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标准,并于2006年4月印发《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及措施》和《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规划设计》国家标准的征求意见稿,征求全国各省级地震局意见。中国地震局将反馈意见汇总后,将修改征求意见稿,形成送审稿,尽早出台国家标准。

  二、推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地方建设工作。

  随着党中央、国务院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高度重视,各地纷纷结合自身特点,建立一整套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其中就包括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建设和应急安全疏散通道的规划。全国各省(市、区)积极贯彻落实全国防震减灾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国地震局的有关要求,开始积极进行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在北京、西安顺利推进了避难场所建设试点工作,山东省、河南省等地震局联合民政厅、建设厅编制印发了《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意见》。

  据不完全统计,2006年全国新增20余个城市新建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截至2006年底,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福建、山东、河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陕西、甘肃、宁夏、新疆等地68个城市建成或者在建地震应急避难场所300多个。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逐步纳入各地城市建设规划。

  城市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和出现,体现了我国各级政府城市应急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各级政府部门居安思危、未雨绸缪,采取各种措施防范突发灾害,最大限度减少人民生命财产损失的意识提高;同时,充分表明了我国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表明了全社会正向文明迈进,向和谐社会迈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