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2-08-01 09:12:36             信息来源:中国地震局震灾应急救援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城市整体防震减灾功能滞后于城市现代化建设发展的问题日益突出。为此,建设应急避难场所是提高大中城市综合防灾能力、应对突发性重大灾害事件的重要措施之一。2003年,北京市政府在元大都城垣遗址公园建成了我国第一个平灾结合、设施较完备的地震应急避难示范场所,得到了社会公众的广泛赞誉。

  2004年9月,《国务院关于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25号)明确指出“要结合城市广场、绿地、公园等建设,规划设置必需的应急疏散通道和避险场所,配置必要的避险救生设施”。为推进各地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进一步提高全国大中城市的地震应急能力,促进城市建设与应急减灾能力的统筹发展,完善包括地震灾害在内的公共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借鉴北京市在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方面的经验,经研究,对各地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 应急避难场所近期建设任务

  当前和近一段时期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工作的任务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要加强与各地政府的沟通,在1—2年内,先在有条件的城市完成1—2个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试点工作,随后在行政区域范围内逐步推进。

  二、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原则

  (一)政府统一领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部门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城市规划、管理和设计等部门合作,从建设安全城市的理念出发,共同编制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要贯彻“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方针,坚持以人为本。

  (二)易于政府救灾和保障居民基本生活。规划时要注意结合当地实际,充分考虑避难场所用地及周边情况,使政府易于组织抢险救灾和安置居民,并尽可能在应急时提供完备的生活设施。

  (三)平灾结合。可将具有一定规模的空地、公园、街心花园、绿地、广场、体育场馆、学校操场等有条件建成应急避难场所的场地,考虑建设成为多种功能和特点的综合体:平时为居民提供环境优美的休闲、娱乐、健身或其它功能的场所;在遇有地震、火灾、洪水、爆炸等突发重大灾害时可作为避难、避险使用,所配备的救灾设备设施能够发挥应急避难的特殊功能。

  (四)快速通畅。应有相关的疏散通道连接应急避难场所,疏散通道应最少设置两条以上,宽度应符合消防要求,并保证快速通畅,使居民可以迅速到达避难场所。

  (五)多灾种综合利用。应急避难场所应能提供给地震、洪水、火灾、恐怖事件等多灾种共同使用。

  三、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要求

  (一)因地制宜。结合当地用地实际、人口分布、人口密度、建筑密度情况,以及居民疏散时的要求,将可用作应急避难场所的空地赋予避难的功能,划定为避难场所。由于用地情况不同,可自行制定应急避难场所用地面积、人均用地面积、服务半径等标准。属于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公园、场所等应从严掌握,以免破坏。

  (二)分级建设。规划时可根据场地面积、相应条件与设施功能将应急避难场所分成若干等级,如特大型、大型、中小型等。特大型应急避难场所适合作为灾后进行紧急救助、重建家园和复兴城市等各种减轻灾害活动的场所;大型应急避难场所适合作为灾后收容附近地区居民,使其免受灾害、伤害,在相当时期内供避难居民生活的场所;中小型应急避难场所适合作为灾后附近居民的紧急避难场所或到特大型、大型避难场所避难的中转地点(临时避难场所)。

  (三)保证可达性。为了使居民在发生地震等灾害后,能够迅速地到达避难场所,要尽可能地将避难场所建在居住区、办公区、商业区等人群集中的区域周围。

  (四)保证安全性。应急避难场所的场地,应尽量远离高大建筑物、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核放射物品存放处,地下断层、易发生洪水、滑坡、塌方等区域,确保可为居民提供一个安全的避难空间。同时应急避难场所内应保证一定面积的平坦用地,以利于搭建临时性简易建筑及帐篷等设施。

  (五)设置明显标志。应急避难场所附近,应设置明显的标志牌,为居民提示应急避难场所的方位及距离。标志设置,可参考《北京市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标志》(DB11/224-2004)。

  (六)配备应急设施。应急避难场所内可配备应急供水设施(水管、贮水池、自备水井等)、应急供电设施、应急通信设施、应急物资(食品、救灾用品、油料等类)供应处、应急卫生防疫站、应急厕所、应急棚宿区、应急指挥(调度)部、应急广播站、保卫处、消防处等。有条件的还可以配备应急直升机停机坪。

  四、应急避难场所管理要求

  (一)各级地震部门要会同当地社区政府及相关的管理部门,根据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情况,制定相应的应急避难场所应急预案;在发生地震等公共突发事件时,应建立应急避难场所指挥机构,按照预先制定的应急疏散预案,组织避难群众并合理安置;编制居民应急宣传手册,以及通知、疏散、引导、安置的工作程序和场地内功能设置手册,保证救灾工作有条不紊。

  (二)各地按照实际情况,建立应急避难场所的有关管理规定,保障应急避难场所平时功能运转与应急期的使用,特别要注意场地内配置的应急设备设施等的日常维护工作。

  (三)为便于应急避难场所的统一建设和管理,建议建立市级应急避难场所数据库。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