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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
发布时间:2017-11-29 15:21:13             信息来源:

 

项目
编码
审批
部门
项目名称 子项 审批 类别 设定依据 共同审批部门 审批对象
41001 地震局 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三十四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审定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第三十五条:“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3号)第十六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审定:(一)国家重大建设工程;(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三)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审定。”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41003 地震局 外国组织或者个人在华从事地震监测活动审批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三十三条:“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地震监测活动,必须经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并采取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合作的形式进行。”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9号)第七条:“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地震监测活动,必须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合作进行,并经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批准。从事前款规定的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危害国家安全。”

外国组织、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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