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以下简称决定)取消了“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认定”审批,为做好取消审批后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保障建设工程地震安全,现将有关工作措施公告如下。
一、取消地震部门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认定审批
地震部门不再受理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的新设、延续、变更等相关申请。各级地震部门、工程建设单位或其他委托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要求将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作为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条件。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具有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专用软件和实验测试条件的单位开展工作,具体条件可参照中国地震局下发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暂行)》(中震防发〔2017〕10号)。
二、实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信息公示公开
依托中国地震局网站公示公开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信息。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报送和定期更新单位基本信息、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及其业绩情况,为建设单位选择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提供参考,并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及社会监督。
三、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中国地震局统筹指导全国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从业活动的监督管理,完善相关制度;省级地震部门拟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切实履行对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从业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加强与本级人民政府项目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协调配合,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等要求,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开展监督检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检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四、建立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诚信体系
通过监督检查将查实填报虚假信息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和从业人员列入异常名录,将查实违法违规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和从业人员列入黑名单并予以公布,对列入异常名录及黑名单的单位和个人依法限制其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支持符合条件的行业学会、协会开展行业信用评价、标准建设等工作,完善行业信用体系。
特此公告
中国地震局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