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主题分类:法规文件/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中国地震局 发文日期:2008年4月8日 |
名 称:中国地震局政府信息清理工作办法(试行) |
文 号:中震办发[2008]53号 主 题 词: |
中国地震局政府信息清理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条 清理政府信息,是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基础和前提。为做好政府信息清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第492号令)、《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54号),结合中国地震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以下简称各省级地震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地震局和各省级地震工作部门清理本单位政府信息的工作。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中国地震局和各省级地震工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中国地震局和各省级地震工作部门的办公室或综合部门负责组织本单位政府信息的清理工作。
第四条 中国地震局和各省级地震工作部门应当全面清理本单位成立以来形成的,特别是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
当前应当重点清理2003年1月1日以来至条例施行前本单位制作和保存的政府信息,并将此类政府信息形成电子文档(文本格式)。以上信息清理完毕的,进一步清理历史信息。
凡未移交国家、省级档案馆的政府信息,包括保存在本单位档案部门的政府信息,均属于清理范围。
第五条 政府信息清理工作原则上应当遵循“行政职能确定业务工作,业务工作确定政府信息”的工作流程。
第六条 中国地震局和各省级地震工作部门应当参照《中国地震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试行)》有关保密审查程序的规定,对政府信息是否应当公开进行审查,科学界定公开和不能公开的政府信息。
对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标注公开类别;对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依法做好答复预案,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
第七条 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清理时确定为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受理单位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三)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反映本单位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向社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清理时确定为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并按照《中国地震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规范(试行)》中对公开类别的要求,标注“主动公开”。
第九条 属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政府信息,清理时确定为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并按照《中国地震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规范(试行)》中对公开类别的要求,标注“依申请公开”。
第十条 清理工作中,要将已经无效的法规文件类的政府信息注明“无效”,确保政府信息利用的准确和有效。
第十一条 中国地震局和各省级地震工作部门要根据《中国地震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规范(试行)》的要求,将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进行汇总,通过中国地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并编制纸质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第十二条 各省级地震工作部门在做好本单位的政府信息清理工作的同时,还应做好对市、县地震工作部门政府信息清理工作的业务指导。
第十三条 中国地震局所属各直属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地震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