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主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法规 > 重要规范性文件
中国地震局政府采购规程
发布时间:2011-05-04 14:24:33             信息来源:中国地震局办公室

 
索 引 号:                                         主题分类:法规文件/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中国地震局                               发文日期:2008年4月8日
    称:中国地震局政府采购规程
    号:中震财发 [2008]54号                      主 题 词:
 

中国地震局政府采购规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明确政府采购工作程序,根据《中国地震局政府采购管理细则》,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中国地震局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和各直属单位(以下简称采购单位)实施政府采购活动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采购单位实施政府采购的程序包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确定政府采购采购方式、确定采购文件、施行采购、确定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验收、采购资金支付和文件管理等工作过程。

第二章 政府采购预算

第四条  政府采购预算,是反映采购单位年度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的计划,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

第五条  采购单位上报“二上”部门预算时,应同时组织编制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根据财政部“二下”政府采购预算批复,组织开展本单位政府采购活动。

第六条  政府采购预算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再调整。

确需调整或追加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单位应当在实施采购前30日内,将调整后的政府采购预算经中国地震局审核后,报财政部备案。

第三章  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第七条  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是政府采购预算的具体实施方案,也是年度政府采购执行和考核的依据。政府采购实施计划主要内容包括采购货物、工程及服务的名称、采购预算、数量、资金来源、交货(工)时间、技术指标和服务要求等。

第八条  采购单位收到部门预算批复后,应将细化的政府采购项目,按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组织编制本单位政府采购实施计划。采购单位应于收到部门预算批复后25日内,将本单位的政府采购实施计划上报中国地震局。

第九条  中国地震局负责组织编制中国地震局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上报财政部,并分别抄送相应的政府采购机构及委托其实施。

第十条  中国地震局政府采购实施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再调整。

确需调整的,采购单位应在采购活动前30日内,将变更的文件报中国地震局,文件包括:

(一)调整理由:采购项目调整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

(二)调整的内容:预算、数量、技术指标等;

(三)调整前后比较:调整前后在目标、预算、数量、技术指标、质量等方面的比较分析。

第十一条  采购单位可于每年10月底之前将本单位调整或增加的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送中国地震局。

第四章  政府采购方式确定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三种组织形式。

第十三条  达到公开招标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公开招标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应当依法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第十四条  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中采用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的,由采购单位按照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规定的程序执行。

属于集中采购机构采购、达到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规定的公开招标限额以上的,应委托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公开招标。

第十五条  采购单位委托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承担招标工作的,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签订委托协议,协商确定委托事项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实施由采购单位择优选取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地震政府采购中心或入围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经中国地震局同意后单位委托其实施。因特殊情况确需自行采购的,应当按程序审批。

第十七条  采购单位委托地震政府采购中心或入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承担招标工作的,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签订委托协议,协商确定委托事项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分散采购项目由采购单位自行负责实施。

第十九条  采购单位因特殊情况需要自行采购属于集中采购项目的,应事前提出书面申请和说明理由,报中国地震局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由采购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经中国地震局审核,报财政部批准后实施采购:

(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因情况特殊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

(二)公开招标中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造成废标,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

(三)因特殊原因需采购进口国外产品的;

(四)其他需报中国地震局审核同意的特殊情况。

第五章  采购文件确定

第二十一条  采购单位负责提出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技术要求的编写程序:

(一)项目实施部门根据项目设计和市场产品状况,负责起草招标文件技术要求;

(二)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审定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对于重大的、技术复杂的项目,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必要时,可聘请熟悉该领域技术状况的社会专家参加论证。

第二十二条  招标文件商务部分由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会同采购单位进行编制。

第二十三条  对于重大、技术复杂或者对技术指标意见不一致的采购项目,应当举行项目论证会,论证内容包括采购项目的商务要求、技术指标和评分细则等。

第二十四条  采购文件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限制供应商公平竞争或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品牌和供应商。采购单位提出限制性条款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予以修正。

第二十五条  招标文件已经确定,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应重新履行审定程序。除招标采购方式外,其他采购方式的采购文件参照招标文件确认程序。

第六章  施行采购

第二十六条  采购单位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实施计划中确定的采购范围和方式组织采购活动。

第二十七条  实行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当按《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标法》等有关法律、规章规定的程序及要求,编制标书、刊登公告或发投标邀请、接收投标、组织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二十八条  采购文件编制完成后,应经采购单位签字并盖章确认,由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第二十九条  邀请招标项目,招标文件经采购单位确认后,由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负责按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期限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公告期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由专家确定合格供应商名单,由采购单位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共同从评审合格的供应商中随机确定5家以上(含5家)入围供应商。

第三十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缩短采购公告期限的,由采购单位提出申请,经中国地震局审核报财政部审批后实施。

第三十一条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因特殊情况需对已经公布的招标文件作必要的澄清或更正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天前提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发布更正公告并通知潜在供应商。超过规定期限的,采购项目的开标时间应当向后顺延。

第三十二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于评审活动开始前1个工作日,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随机抽取评标专家,专家不得少于评审或谈判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应监督评标专家的抽取过程。

经抽取,专家库不能满足需要的,可以另行选取专家,但应当在评审工作结束后10日内,将评审专家名单报财政部。

第三十三条  采购单位需要派代表参加评审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出具推荐函,同时报中国地震局备案。推荐函须加盖公章,内容应当包括采购项目名称、被推荐人姓名和职务等。

项目主管人员和行政监督管理人员不得作为专家参加评标。

第三十四条  重大、技术复杂的采购项目,采购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应对评审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三十五条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采购项目,应当按照预先公告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开标。开标由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主持,采购人、供应商和有关方面应派代表参加。

第三十六条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采购项目开标时,应当由供应商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采购单位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供应商名称、投标价格、价格折扣、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第三十七条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对采购项目设有拦标价的,应在供应商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密封提交拦标价,拦标价应当加盖采购单位公章。

第三十八条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采购项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安排各评标委员会成员单独评标,采购单位派出的非评标人员不得参加评标,并应当退出评标现场,但纪检监察人员除外。

第三十九条  采购单位需要对采购需求和项目背景进行一般性陈述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注明;需要进行特别陈述的,应当提供文字说明并由负责人签字,加盖采购单位公章,由采购单位代表在评审或谈判活动开始前提交评标委员会宣读并作为业务资料存档。

第四十条  竞争性谈判项目采购的,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单位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谈判小组根据谈判文件规定确定谈判结果。

第四十一条  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的,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

(二)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三)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询价小组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确定询价结果。

第四十二条  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遵循本规程规定的原则,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

第七章  确定中标供应商

第四十三条  评审结束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单位,采购单位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5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负责按照评标委员会确定的采购结果,在指定媒体上发布中标公告,并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向未中标供应商发出未中标通知书。

第四十四条  采购项目废标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规定发布公告,并根据有关规定重新确定采购方式后组织采购。

第四十五条  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采购单位根据谈判小组确定的结果,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向未中标供应商发出未中标通知书。

第八章  签订合同

第四十六条  采购单位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第四十七条  采购合同应当使用财政部监制的政府采购格式合同文本,由采购单位根据招投标文件和商务谈判结果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第四十八条  政府采购合同的必备条款包括: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合同通用条款与专用条款、合同标的质量及数量、合同金额、交货(工)时间及地点、验收、资金支付、违约处理、合同附件、中标通知书等。

第四十九条  政府采购合同应采用中文简体字,产品技术说明中若有其他文字表述的应译成中文,专用字母、词和词组应提供中文注解。

第五十条  政府采购合同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除招标文件有特殊要求外,均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的计量单位。

第五十一条  政府采购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正文统一采用A4复印纸。

第五十二条  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中属于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的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应按照中央国家机关采购中心规定的政府采购合同格式签订。

第五十三条  政府采购合同应由双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委托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或招标文件规定的合同生效条件达成时生效。

第五十四条  政府采购合同(包括追加或补充合同)一式四份,采购单位保存2份、供应商1份。达到财政部备案要求的政府采购合同,采购单位在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报,由中国地震局报财政部备案1份。

第五十五条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单位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与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九章   

第五十六条  采购单位根据采购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负责对供应商所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进行验收,采购单位认为必要时可邀请国家权威检测机构进行验收。

第五十七条  供应商按合同约定将货物交采购单位清点无误,并调试合格后,向采购单位申请验收。

第五十八条  验收过程中,采购单位应要求供应商派员到现场当面进行验收,并签署验收证明,作为双方确定责任的依据。

第五十九条  采购单位验收人员应具备与采购项目相关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不足的,应邀请相关技术人员参加验收。

第六十条  按规定邀请经对方认可的国家法定质量检测机构进行验收时,验收费用由邀请方承担,验收完成后由法定质量检测机构出具验收报告及相关证书。

第六十一条  如验收标的规格、配置高于招标文件对采购项目质量、技术性能的要求,在不增加采购资金的条件下,按履约合格验收。

第六十二条  货物验收合格后,由采购单位负责收取发票,并按要求填写货物验收单,签署验收人姓名并加盖采购单位和供应商公章。

第六十三条  货物验收单是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的有效凭证,应和发票一起入帐,作为财务部门的付款凭证和国有资产管理的登记入帐凭证以及审计检查的依据。

第六十四条  采购单位在验收过程中发现货物数量、规格等与合同要求不符或有表面瑕疵时,应当面提出,并签署书面形式证明;对质量、技术等问题有异议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出。

第六十五条  采购单位与供应商之间就验收合格与否产生分歧的,应邀请国家法定质量检测机构重新组织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由此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支付。

第六十六条  采购单位在供应商按合同规定交货或安装、调试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由此而造成的供应商的直接损失。

第十章  采购资金支付

第六十七条  合同签订后,采购单位应按照招标文件或商务谈判的结果向供应商收取不少于合同总额10%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期限一般至合同履约结束。

第六十八条  采购单位收到供应商履约保证金后,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合同约定的款项。供应商完成其合同义务包括任何保证义务,采购单位应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后于10日内,将合同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供应商。

第六十九条  纳入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的具体采购项目,采购单位按合同约定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第十一章  招标文件管理

第七十条  采购单位、地震政府采购中心应对每项采购活动的招标文件应妥善保管,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入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活动结束后30日内,应将采购相关文件交地震政府采购中心归档。

第七十一条  招标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

第七十二条  招标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第十二章   

第七十三条  供应商的质疑由采购单位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答复。对供应商提出的询问或质疑,按照财政部供应商询问、质疑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十四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收到供应商的质疑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采购单位提出的采购项目的商务要求、技术指标和评分细则存在倾向性和排斥性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十五条  本规程由中国地震局发展与财务司负责解释。

第七十六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