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震办发〔2011〕88号
关于印发《中国地震局政府信息公开
工作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
现将《中国地震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转发各地(市)、县防震减灾工作部门,参照执行。
2008年发布的《中国地震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法(试行)》、《中国地震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试行)》和《中国地震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中国地震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防震减灾政府信息,提高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防震减灾政府信息,是指中国地震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以下简称各省级地震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中国地震局和各省级地震局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省级地震局在中国地震局的领导下,在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指导、协调下开展防震减灾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中国地震局办公室是中国地震局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系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省级地震局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中国地震局和各省级地震局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部门负责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本单位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事宜,维护和更新本单位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受理和处理向本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组织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四)组织编制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履行本单位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防震减灾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应当遵循公正、公开、便民和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六条 中国地震局和各省级地震局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地震信息及时予以澄清。
第七条 中国地震局和各省级地震局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保证发布的防震减灾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和方式、程序
第八条 中国地震局和各省级地震局应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并重点公开下列防震减灾政府信息:
(一)防震减灾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二)防震减灾事业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
(三)防震减灾行业(单位)统计年报;
(四)单位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单位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六)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七)重大建设和科研项目实施情况;
(八)地震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九)防震减灾行政监督检查情况。
第九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防震减灾政府信息不得公开。公开防震减灾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十条 防震减灾政府信息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中国地震局和省级地震局应利用公共查阅室、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方便公众对相关政府信息的检索、查询、复制。
第十一条 中国地震局和各省级地震局应当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编制、公布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主动公开目录和依申请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十二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防震减灾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第三章 保密审查
第十三条 中国地震局和各省级地震局应当建立健全保密审查机制,明确本单位防震减灾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工作机构,制定相应的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十四条 中国地震局及各省级地震局保密审查工作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防震减灾国家秘密范围》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十五条 拟公开的防震减灾政府信息由该信息的制作部门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部门以《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单》(样本见附件1)的形式,提出政府信息属性,经业务主管部门和保密审查机构审核后,报请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确定政府信息属性。对确定为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及时编入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第十六条 对于依法应当解密的政府信息,其公开属性由原定密机关审查确定。
第十七条 中国地震局和各省级地震局应加强保密教育,强化监督检查,定期组织培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能力和水平。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的程序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中国地震局或省级地震局提出申请公开相关的防震减灾政府信息(申请表样本见附件2)。
第十九条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中国地震局和各省级地震局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一)》(样本见附件3)。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二)》(样本见附件4)。
(三)申请公开内容内容不属于规定的政府信息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有关情况,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三)》(样本见附件5)。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本单位公开职责权限范围,但尚未形成正式、准确、完整且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四)》(样本见附件6)。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单位职责权限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属于本单位公开;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公开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五)》(样本见附件7)。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部分公开及获取方式和途径;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六)》(样本见附件8)。
(七)申请公开内容不明确,应当告知申请人在合理期间内补正,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七)》(样本见附件9)。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八)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同一单位申请公开同一政府信息,且已经作出答复的,可以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八)》(样本见附件10)。
第二十条 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给予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经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答复期限,但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延期答复告知书》样本见附件11)。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权利人意见征询单》样本见附件12)。
第二十一条 受理申请的单位认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受理申请的单位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依法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公开权利人信息告知单》样本见附件13)。
第二十二条 中国地震局和各省级地震局应当将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依申请公开工作流程和服务承诺编入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第二十三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尽可能地按照申请人所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
第二十四条 中国地震局和各省级地震局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可以按收费许可的相关规定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但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申请人属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者确有其他经济困难情形的,应当减免收费。
第五章 监督与保障
第二十五条 中国地震局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防震减灾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二十六条 中国地震局办公室和监察司对省级地震局防震减灾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中国地震局和各省级地震局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的内容和时限公布防震减灾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各省级地震局应当在公布防震减灾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同时,向中国地震局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八条 中国地震局和各省级地震局应当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经费纳入本单位的年度财政预算,保障政府信息公开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九条 防震减灾政府信息公开中的违法行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省级地震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中国地震局办公室、监察司举报。收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予以调查处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在防震减灾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 省级地震局公开不应当公开政府信息的,由中国地震局监察司、办公室依规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各地(市)、县防震减灾工作部门可参照本规定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8年4月8日发布的《中国地震局政府信息清理工作办法(试行)》、《中国地震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试行)》、《中国地震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中国地震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中国地震局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单(样本)
2.中国地震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样本)
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一(样本)
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二(样本)
5.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三(样本)
6.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四(样本)
7.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五(样本)
8.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六(样本)
9.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七(样本)
10.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八(样本)
11.延期答复告知书(样本)
12.权利人意见征询单(样本)
13.公开权利人信息告知单(样本)
附件1:
(单位名称) 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单(样本)
年 月 日
部 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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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审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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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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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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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属性及原因 |
拟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依申请公开 □不予公开 不予公开理由(不予公开填写): □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 □其 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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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领导 意 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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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审查机构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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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领导
意 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附件2:
(单位名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样本)
公 民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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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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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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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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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或 其 他 组 织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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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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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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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方 式 |
联系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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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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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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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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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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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需 信 息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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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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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其他特征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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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载体形式(可多选) |
□ 纸质 □ 电子邮件 □ 光盘 □ 磁盘 □ 若本机关无法按照指定方式提供所需信息,也可接受其他方式 |
|||||||
所需信息的用途 |
□ 生产的需要□生活的需要 □ 科研的需要□查验自身信息 |
|||||||
是否申请减免费用 □ 不申请 □ 申请。请提供相关证明 |
获取信息的方式(可多选) □ 自行领取 □ 邮 寄 □ 快 递 □ 电子邮件 □ 传 真 |
|||||||
申请人签名 (盖章) |
|
申请时间 |
年 月 日 |
|||||
附件3: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一(样本)
编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单位于 年 月 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经审查,现答复如下:
□你(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中国地震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第八条规定的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你(单位)可以 □通过中国地震局门户网站(www.bdzhongkang.com) □其他途径(
)获取。
□你(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属于本单位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国地震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第二十的规定,□本单位将当场提供 □请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63号105室办理具体手续后,由本单位提供。
特此告知。
(单位印章或者专用章)
年 月 日
附件4: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二(样本)
编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单位于 年 月 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经审查,你(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中国地震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第九条所规定的:
□ 国家秘密 □ 商业秘密 □ 个人隐私
□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和《中国地震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单位决定不予公开。
如对本答复不服,可以在接到本答复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地震局办公室、监察司举报或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告知。
(单位印章或者专用章)
年 月 日
附件5: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三(样本)
编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单位于 年 月 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经审查,你(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和《中国地震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第二条所指的政府信息。现依据《中国地震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答复。
如对本答复不服,可以在接到本答复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地震局办公室、监察司举报或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告知。
(单位印章或者专用章)
年 月 日
附件6: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四(样本)
编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单位于 年 月 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经审查,你(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属于本单位公开职责权限范围,但尚未形成正式、准确、完整且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该信息不存在。现依据《中国地震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予以答复。
如对本答复不服,可以在接到本答复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地震局办公室、监察司举报或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告知。
(单位或者专用章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7: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五(样本)
编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单位于 年 月 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现依据《中国地震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第十九条第五款的规定,答复如下:
□你(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不属于本单位公开职责权限范围。
□建议你(单位)向(机关或机构)咨询,联系方式为: (能确定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机关或者机构时填写)。
如对本答复不服,可以在接到本答复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地震局办公室、监察司举报或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告知。
(单位或者专用章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8: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六(样本)
编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单位于 年 月 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经审查,你(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有部分内容属于:
□ 国家秘密 □ 商业秘密 □ 个人隐私
□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二条和《中国地震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第十九条第六款的规定,本单位对该部分信息不予公开,其余信息予以公开。
对属于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国地震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本单位将当场提供 □请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63号105室办理具体手续后,由本单位提供。
如对本答复不服,可以在接到本答复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地震局办公室、监察司举报或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告知。
(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9: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七(样本)
编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单位于 年 月 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经审查,你(单位)填写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未明确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描述;□未明确获取该信息的特殊需要。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和《中国地震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第十九条第七款的规定,请你(单位)在 年 月 日之前补正相关申请内容。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自本单位发出本告知书之日起至收到你(单位)补正申请之日止的期间,不计入本单位作出答复的期限。
特此告知。
(单位或者专用章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10: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八(样本)
编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单位于 年 月 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经审查,你(单位)提出的申请为重复申请,本单位已于
年 月 日作出答复(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编号)。根据《中国地震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第十九条第八款的规定,本单位不再重复处理。
特此告知。
(单位或者专用章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11:
延期答复告知书(样本)
编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单位于 年 月 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和《中国地震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单位应在
年 月 日前作出答复;现因故无法按期答复,经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将延期至 年
月 日前作出答复。
特此告知。
(单位或者专用章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12:
权利人意见征询单(样本)
编号:
(被征询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单位在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工作中,经审查发现,申请公开的关于 的政府信息:
□ 涉及您个人的信息 □ 涉及您单位的信息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和《中国地震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需征求你(单位)的意见是:
□ 同意向申请人提供 □ 不同意向申请人提供
(个人签章/单位印章)
请你(单位)在 年 月 日前予以答复,并将意见邮寄至中国地震局办公室,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63号,邮编:100036。
(单位或者专用章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13:
公开权利人信息告知单(样本)
编号:
(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单位在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工作中,经审查发现,关于
的政府信息:
□ 涉及您个人的信息 □ 涉及您单位的信息
经审查,本单位认为,该信息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和《中国地震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决定予以公开。
如对本单位的决定有异议,可以在接到本告知单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地震局办公室、监察司举报或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告知。
附:本单位向申请人公开该信息的具体情况
(单位或者专用章印章)
年 月 日